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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下发《关于加强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1 浏览次数:70
  内容摘要: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加强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1]13号),要求加强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确保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效果,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近年来,山东省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发展很快,地热能源成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通知》提出,山东省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的原则是:优先发展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再生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对具备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优先考虑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并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
  
  《通知》要求,拟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进行经济可行性评估;地源热泵的机房和地埋管系统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未经勘测不得进行设计,更不得进行施工;要考虑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冷热量平衡,确保长期的供热制冷效果;项目的专项设计和技术方案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单体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论证,单体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论证;地源热泵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所有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使用的地(水)源热泵机组,必须是取得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地源热泵系统交付使用前,应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地源热泵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要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通知》规定,属以下7类情况之一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
  
  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面沉降较重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不能回灌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井距达不到合理的影响半径,或者回灌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浪费和污染的;
  
  开式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回水可能对地表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者闭式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地表水体不满足项目设计条件的;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可能对地下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未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和凿井备案手续的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
  
  地热包括温度较高的深层地热能或温度较低的浅层地热能,余热是工业生产或人类生活过程中产生并排放的低品位热能,这些热能需要经过采集、输送、转换、提升等环节后才能加以利用。地热利用是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余热回收利用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技术手段。地热利用及余热回收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以潍坊为例。根据浅层地热能的评估结果,潍坊市可利用的浅层地热能总量约相当于4700万吨标准煤;潍坊市工业废水余热的调查数据显示,仅中心城区部分企业的工业废水余热约相当于66万吨标准煤。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纳入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及监督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证在建筑中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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