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明确如下:拟申报保健食品的产品,存在跨境生产(含分装)的,其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按国产产品申报,在境外完成的按进口产品申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发布日期】 2010-09-06
【生效日期】 2010-09-06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发布日期】 2010-09-06
【生效日期】 2010-09-06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有关工作,根据《 》的规定,现就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明确如下:拟申报保健食品的产品,存在跨境生产(含分装)的,其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按国产产品申报,在境外完成的按进口产品申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