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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产品/服务: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7-12-21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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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数说明

类型: 财产保险 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保险
型号: CPIC 规格: CPIC
商标: 太平洋保险 包装: 纸质保单
责任保险: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详细介绍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者在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后出现下列情形,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收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食物中毒;2.其他食源性疾病;3.因食物中混杂异物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失效或被吊销;2.被保险人从事未经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3.食品经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或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5.被保险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第三者的药理样食物反应、食物过敏及假性食物过敏;2.第三者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物或存在其他不当食用、饮用行为;3.因食用、饮用食品引致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4.被保险人在所经营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使用回收原料;5.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食品保健功能失效或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7.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8.食品退换、回收、召回;9.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10.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11.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1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13.自然灾害。☆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1.基因或转基因食品引起的责任;2.销售、运输、携带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食品引起的责任;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4.投保人在生产、加工、销售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5.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6.精神损害赔偿;7.任何间接损失;8.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9.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10.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11.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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