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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1 浏览次数:130
  近日,重庆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下发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通知》规定,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价格未发布以前,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然按照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单位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通知》明确要求,在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中,要在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政策、增大财政投入、提高医保支付水平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同时,积极推行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通知》强调,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单位诊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的管理,防止滥检查、乱收费等行为的发生,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医疗单位借改革之机自立、分解医疗项目和擅自提高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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